问题 | 动产质权在民法典中的设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动产质权在民法典中的设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然后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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