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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在民法典中的设定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动产质权在民法典中的设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然后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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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