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包括人的因素、工作环境因素、管理不力因素: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不强,麻痹思想、马虎草率行为; 2.工作环境因素:不整洁的工作环境,噪音、烟雾、粉尘、震动、高温等; 3.管理不力因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因为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此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安全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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