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公司出资 |
释义 | 一、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公司出资 借款行为一般不构成股东抽逃公司出资。出资后将出资款转走据为己有才是抽逃出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普通股东可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一般包括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一般包括: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三、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法律网提醒您,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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