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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释义
    一、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为: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在经常居住地能办理离婚吗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在居住地离婚。
    协议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在一方或者是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诉讼离婚的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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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