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移送管辖相关的法律知识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其中,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旧的规定可能导致有的上级法院为了使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处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将本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些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带来冲击;但将上级法院管辖的部分案件(如因破产案件衍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又确有现实的必要。因此,新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制度,将下交管辖权的前提限制在“确有必要”,并通过“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来实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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