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协议书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 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如下: 1.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和好的,不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5.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 ![]() 三、离婚协议签过后可以反悔吗 法律网提醒,离婚协议签过后可以反悔的,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