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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释义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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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