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 |
释义 | 一、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办法: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或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进行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限制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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