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选择 |
释义 |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选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赔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被毁损的赔偿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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