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退伙是否必须进行清算处理 |
释义 | 一、个人合伙退伙是否必须进行清算处理 个人合伙退伙,其他合伙人要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 三、合伙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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