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被拒绝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登记被拒绝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办理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二、离婚登记必须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6.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怎么处理 法律网提醒您,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的处理方式:协议尚未生效的,双方均可随时反悔,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已生效的,不得就解除婚姻关系反悔,对其他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履行议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处理。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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