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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份遗嘱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释义
    一、多份遗嘱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多份遗嘱之间的效力如下界定:
    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有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生效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划分成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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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