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辞退员工薪水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被辞退员工薪水如何计算 员工被辞退,工资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和员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用人单位需要向该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与其解约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来付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被辞退欠发工资如何处理 法律网提醒您,被辞退欠发工资可以有下列处理方法: 1.到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到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被辞退工资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引用法条: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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