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依据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建筑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依据有哪些法律规定 建筑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在建筑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 6.其它。 三、无效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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