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足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满足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有哪些 不满足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有: 1.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不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3.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不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 ![]() 三、骗取贷款罪借款合同有效吗 骗取贷款罪借款合同不一定有效,民法典规定,借款人通过欺诈的方式骗取借款,出借人可以申请撤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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