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决定能否被强制执行 |
释义 | 一、行政决定能否被强制执行 行政决定能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 (二)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行政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 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 三、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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