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合同后是否应负违约责任 |
释义 | 一、撤销合同后是否应负违约责任 撤销合同后不应负违约责任。 因为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处理方式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可撤销合同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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