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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担保和保证人是否等同
释义
    一、借款担保和保证人是否等同
    借款担保和保证人不是等同的。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担保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如果当事人对债务进行保证,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担保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合同无效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担保合同的性质具有从属性,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判断有效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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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