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 |
释义 | 一、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 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方必须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 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三、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抚养费中的诉讼主体一般是抚养权人和抚养义务人。其中主要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而当一方不履行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因此诉讼主体的认定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来进行确定。 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因此诉讼主体的认定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来进行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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