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一、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需要满足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要公证 公证是属于自愿行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对财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法律网提醒您,不申请公证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三、财产分割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如果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以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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