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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是谁
释义
    一、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是谁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后彩礼退不退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婚姻彩礼应该退还。法律网提醒,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婚姻无效向哪个法院申请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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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