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除能够实施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一、强制拆除能够实施的主体是谁 强制拆除能够实施的主体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三、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强拆违章建筑法律规定的程序是: 1.立案;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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