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人资格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一、遗嘱见证人资格有哪些限制 遗嘱见证人资格有的限制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需要公证吗 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三、订立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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