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无效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商标无效的几种情形 商标无效的4种情形为: 1.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3.以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 4.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法律规定的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没有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名称、型号、图形的组合;第二种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第三种是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三、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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