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1.主债权; 2.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 4.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金; 6.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房产抵押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房产抵押担保人的责任是担保债务的按时履行,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因为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当事人之间还有另外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三、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确定。主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就会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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