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暂时未还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一、债务暂时未还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清偿;如果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就可以延期或者分期清偿其债务;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原来的履行期限清偿其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债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 三、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需要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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