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
释义 | 一、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如下: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行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行驶行为对交通事故起到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法律网提醒您,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期限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交通事故作为民事案件损害赔偿时限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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