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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终止的典型情况有哪些
释义
    一、监外执行终止的典型情况有哪些
    监外执行终止的典型情况如下: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3.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
    监外执行需要的手续: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
    
    三、监外执行多久去报道
    监外执行多久去报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都要每星期去报道一次,采用监外执行需要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引用法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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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