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撤回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吗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撤回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吗 行政诉讼撤回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三、行政诉讼立案时需要什么材料 1.起诉书,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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