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
释义 | 一、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一般认为属于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 违约金不需要开发票。合同违约金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是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需要开发票的情形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但是收取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出具收据,写明支付违约金和收取违约金的人的姓名、住所;收取违约金的原因;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收取的时间等事项。 发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请求吗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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