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如下: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如下: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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