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仲裁活动中实施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枉法裁判罪由谁立案 枉法裁判罪需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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