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案情〕 原告:**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涤纶公司) 2001年8月1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货物给**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公司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 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泉-丰”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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