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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哪些
释义
    一、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哪些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分有两类:
    1.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的,应支付已付款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已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违约金;
    (3)双方另行约定。
    二、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
    法律网提醒您,开发商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购房者应当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三年内向开发商索赔延期交房的损失。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新的诉讼时效就自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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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