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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释义
    一、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民诉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担保
    民诉先予执行需要担保。人民法院受理先予执行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申请。法律网提醒您,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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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