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欠别人钱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公司破产欠别人钱怎么处理 公司破产欠别人钱,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人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赔偿金什么时候发 公司破产后职工经济补偿金一般办完手续的次月发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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