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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释义
    一、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二、个人信息被侵权的归责原则
    公务机关以数据自动处理技术实施的信息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自动化处理系统的非公务机关,其信息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未采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处理者,其信息侵权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数据处理者还可能作为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依据避风港原则,网络平台最终被认定负有侵权责任,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复数控制人采用大数据技术的场合,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建立之前,可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法律网提醒,侵害个人信息但尚未造成损害时,可适用预防性侵权责任。在复数侵权人的责任形态上,应在过失帮助侵权、共同过失侵权以及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导致的补充责任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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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