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办法 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办法有: 1.追认。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撤销。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有: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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