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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释义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行政复议一般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主要有: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可调解吗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复议可以调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此外,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在经复议机关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之后,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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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