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 二、留置权有哪些权利义务 1.留置权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 三、怎样行使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的办法:债权人主动行使。法律网提醒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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