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留置权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留置权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留置权是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留置权则只能在动产上设立; 2.抵押物可由抵押人占有,出质物则由质权人妥善保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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