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责任期限多长时间 一般保证责任期限的时间需要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一般保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保证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规定了五种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