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吗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未成年的孩子监护人是谁 未成年的孩子监护人是其父母,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