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优先购买期限规定 |
释义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期限规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期限规定:是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行使;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是五日,未参与拍卖的,法院可认定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法律网提醒您,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 1.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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