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去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去法院立案需要以下材料: 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交副本。 2.证据材料,即用以证明我方诉讼观点的理由,用以说服法官支持自己。 3.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还有些其他的如管辖依据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人民法院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立案程序如下: 1.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 2.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三、人民法院立案时间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时间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法律网提醒您,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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