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孩子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遗弃孩子罪立案标准 遗弃孩子罪立案标准即负有对年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二、什么行为属于遗弃孩子 下列行为属于遗弃孩子: 1.将需要抚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法律网提醒,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也应认为将需要抚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 2.将需要抚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3.将需要抚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4.离开需要抚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抚养。 5.阻碍需要抚养的人接近抚养人。 6.不提供抚养,如不提供经历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 三、遗弃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遗弃罪有如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网提醒,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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