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 |
释义 | 众所周知,专利关乎于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其中就有一种是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一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过专利所有权人的许可直接授予其他个人或有关单位使用的法律制度。与之对应的,得到专利强制许可使用权的就要向对方支付一定合理的费用。 在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法规中规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的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所要提交的文件应当以中文格式的书面形式来上交。如果因为个别原因提交的文件为其他语种,请求人应当同时提交一份中文版的文件,若不符合要求,则请求不予通过。下面是一些相关的事宜: 1.首先,请求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总部所在地; (3)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文号; (4)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5)若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应当注明相关事宜的有关注意事项;若没有委托机构,则应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还应有请求人和委托代理机构的盖章(没有委托机构则不用); (6)其他一些注意事项和附加的文件清单。 请求人提交的文件和附加文件为一式两份;当然,若与规定是不符合的,就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修改,再次提交,逾期不予处理。 2.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请求专利强制许可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布; (2)请求人是专利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 3.具体过程如下: (1)请求人提交请求书后,自提出之日算起之后一个月内缴纳费用,若因为某些原因逾期没有及时缴纳的,则该请求作废;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会收到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送来的副本,并且在规定期限内阐述意见;若没有及时回复,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会有影响;双方也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会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双方的口头意见来进行裁决取舍; (3)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裁决决定之前,可以提出申请,则裁决终止; (4)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若双方对于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综上所述就是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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