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要约邀请的区别 |
释义 | 一、承诺要约邀请的区别 承诺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2.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吗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三、承诺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法律网提醒您,承诺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发出新的要约;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对方反对或要约明示不得变更的以外,承诺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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