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
释义 | 一、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网提醒,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2)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是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三、失业金领取数额 失业金领取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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