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
释义 | 应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1、如果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那么可以暂时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判决后,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够偿还债务的; 3、在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的情况,不属于有能力还款却拒绝履行责任的情况; 5、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是符合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人,被误纳入了名单,可以提出解除的申请,法院核实之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些相关资料,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在法律咨询网上进行在线咨询,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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