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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释义
    应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1、如果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那么可以暂时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判决后,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够偿还债务的;
    3、在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的情况,不属于有能力还款却拒绝履行责任的情况;
    5、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是符合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人,被误纳入了名单,可以提出解除的申请,法院核实之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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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9:30